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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7.01.04 03:15 am
台中市簡先生問:子女就學之房租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有何規定?
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答覆:一、承租之房屋需在中華民國境內(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純供自住),故國外就學之租屋支出不得列報。二、承租人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故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扶養承租時,即不得列報。三、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則僅能擇一列報。四、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金額以12萬元為限。五、須檢附的文件:(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承租人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付款證明或匯款證明等;(二)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戶籍證明或切結於課稅年度確實居住該地,且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007/0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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