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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 陳美珍】 2007.01.04 03:15 am


民代為欠稅人爭權益,免除其被追繳欠稅的痛苦,同時卻讓依法乖乖繳稅者,發現誠實納稅原來是一種懲罰。

到95年為止,因為欠稅被限制出境的個人與企業負責人,約有5萬人,欠下的稅捐將近2,000億元。約當一年全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捐。立法院正在修法,要限制政府追繳欠稅的期限。

憲法賦予人民三大義務之一,就是誠實納稅。對財政部或法務部來說,欠稅案件畢竟是多數誠實納稅案件中的小數,為了不讓少數欠稅案件,引發群起效尤的負面效應,政府部門展現公權力,賣力追繳欠稅,維持公平納稅的使命。

過去,因為行政執行法並未明確規定欠稅執行時限,外界誤以為欠稅案件一旦送到行政執行署追繳後,就等於要面對永無止境的追稅惡夢。立法委員因此認為,有必要約束行政機關,不能因為行政機關的追稅「慢動作」,讓欠稅人一輩子永無寧日。

立法委員為欠稅人爭取合理的權益,不能說不對。不過,該問的是,欠稅原本就不是法理允許的行為,欠稅人不管是無心或蓄意,一旦形成欠稅,政府理當有責任追繳。

有必要釐清的是,一宗欠稅案從成形到成功追繳,到底需要多長的時間?片面立法訂定終止追繳欠稅的期限,有無事先評估國庫所要承受的「呆稅」損失有多少?在這些前提都沒有釐清之前,明訂追繳欠稅的執行時限,究竟有何意義?

欠稅並非罪大惡極,何必趕盡殺絕。但相對於依法行事,一毛稅都不敢欠的納稅人,政府追繳欠稅,又何錯之有。立法委員體察民意,為人民解決問題、爭取權益,心中也要有把尺,誠實繳稅者的權益永遠都該放在欠稅者之前。

【2007/0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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