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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1.08 03:13 am


配合所得稅法修正,財政部已訂定執行業務者的帳簿憑據保管與取得辦法,規範包括會計師、醫師與補習班、養護中心等執行業務者的帳證管理方式。依據這項辦法,執行業務者的帳簿需保存十年;憑據則為五年,且帳證不得擅離營業場所,違者需受處罰。

所得稅法在去(95)年5月30日修正實施後,配合修法條文明令執行業務者的帳證憑據設置、保管與取得等應遵循事項,應由財政部訂定辦法規範,財政部已在日前完成「執行業務者帳簿憑據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草案,並擬自今(96)年起施行。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執行業務者憑據保管等辦法,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如不符合免稅規定,其相關會計帳簿憑證的設置、取得與保管,即要比照其他執行業務者,依照新訂定辦法管理帳簿憑據並接受稅捐機關查核。

依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需設置日記帳,詳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同時執行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業務,得使用同一套帳簿,但應分別記載相關收支的帳目。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全部的收支。執行業務者主事務所與分所在年度結算時,應由主事所合併編製結收支報告表。

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者,應在使用前報經主管稅捐機關備查。財政部亦規定,執行業務者帳簿中的人名帳戶,都要記載真實姓名或名稱,且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地址。執行業務者設置的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財政部同時要求,執行業務者所設帳簿除應永久保存者外,應在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憑據則應保持五年,但因不可抗力災害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執行業務者的帳簿憑據亦可在獲得稅捐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磁碟、光碟等媒體保存,帳簿憑據即得銷毀。

【2007/01/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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