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佑哲


這兩天在自由廣場看到謝炎堯和陳榮基兩位教授對賴清德委員所提出的「醫療傷害處理法」的正反聲音。我多年在醫院協助處理醫療糾紛,也對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有所研究。賴委員推動的這項立法,類似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的想法,以醫院管理的觀點,不如推動保險公司修改目前不合時的醫師業務責任險保單,還比較實際可行。

該案所提賠償金額由健保給付診療費內提撥一定比例成立基金,等於強制加入的方式;由政府、專家學者成立醫療傷害審議委員會,則是公辦經營理念。期待患者獲得補償後,不得再提告訴,若審查發現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仍應負起刑事責任。民眾的簡單邏輯就是「無過失」有賠,如果沒賠,就是惡意或有過失,豈不刑事責任告不完。

尤其此次推動的立法,主張不必判斷疏失歸屬,即可讓患者及家屬獲得理賠,醫師將更願意協助爭取賠償,節省處理時間成本等等。這些假設認為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用金錢可以解決。殊不知,多數的醫療糾紛是醫療不滿意伴隨著一方態度不佳所引起。常常患家要求的是一個公道,或是對當事人懲罰;金錢的補償只是最後的解決方式。把最後的解決方法拿來當最先的方案,真是匪夷所思。

最重要的一點是,國內某醫師公會曾經舉辦類似的互助金用來處理所有醫療糾紛事件,而該互助金在預定期間未滿前,就因被使用完畢而告失敗。因為一般的保險都有分保和再保,本提案設立基金的方式沒有這樣的機制,缺少精算功能和調節風險。因此,建議醫界應該從醫療過失除罪化著手,並促使目前保險公司修訂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條款始能合於時代需要,才是重點。(作者從事醫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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