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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0  中國時報

陳俊欽


憂鬱症不是一種疾病,而是一整群疾病的共同名稱,其中包括了輕度憂鬱症、重度憂鬱症、情感低落症等等,病情有輕有重,不能想當然耳,一聽到憂鬱症,就立刻聯想到可能自殺,必須小心對待。其實,輕微的憂鬱症盛行率高達二十五%,而未達疾病程度的憂鬱盛行率甚至接近一○○%。所以,在司法精神醫學實務,原則上是不將憂鬱症視為足以影響責任能力與訴訟能力的重大疾病。

也因此,吳淑珍的憂鬱症診斷,能不能作為拒絕出庭的充分理由,我們得根據其憂鬱症的嚴重程度來判斷:


倘若,吳淑珍的憂鬱症並不嚴重,那自然沒有理由拒絕出庭。試想:有哪一位被告面對司法審判時,會不憂鬱的?先前一位學生不過被房東告發妨害名譽罪,檢方都還沒起訴,學生就自殺了。由此不難想見:面對司法控訴時,被告的心情會有多憂鬱?倘若不嚴重的憂鬱反應也可以作為拒絕出庭的理由,那豈非所有被告都不必出庭了?

倘若,吳淑珍的憂鬱症很嚴重,嚴重到有自殺的危險性,那麼,從憂鬱症的疾病特性來看,吳淑珍早就出庭應訊了。理由很簡單:重度憂鬱症的九大症狀之一,就是猶豫不決、意志薄弱、喪失勇氣、容易受到別人影響,另外,還會有無端自責、自我控訴、為小事而自我懲罰的舉動。實務上,許多重度憂鬱症患者自殺的理由竟然是「自己曾經闖紅燈,罪該萬死!」

但是吳淑珍長期拒絕出庭,不管排山倒海的輿論壓力,不出庭就是不出庭,而且還能在病房裡看電視報導自己的官司。請問:沒有勇氣,如何對抗司法?沒有堅定的意志,如何不被輿論左右?吳淑珍不但有勇氣抗拒司法,有堅強的意志不被輿論左右,更沒有自責、自我控訴的情況,並不符合重度憂鬱症的診斷。

至於吳淑珍是否會因為憂鬱症而有輕生的念頭?答案更是明顯:吳淑珍抗拒出庭的目的為何?無非知道此官司對她不利,所以堅持不出庭。一個能夠明白官司對自己不利的人,心神難道不清明?一個這麼在意自己權益的人,難道會不重視自己的性命?何況,倘若吳淑珍真有自殺意圖,台大醫院為何不將吳淑珍送至精神科封閉病房,以免釀成大禍?

由上述分析,不難理解:吳淑珍的憂鬱症並不嚴重,否則台大醫院早就將之送入精神科封閉病房了。很有可能的,吳淑珍的憂鬱,不過是一個人面對司法審判時的自然反應,而非潛在或突然發作的重度憂鬱症。固然,我們不能掉以輕心,仍舊要給予必要的關注與後續醫療,但是除非有其他病因,若單因為憂鬱而拒絕出庭是說不過去的。否則,依同一法理,全國任何一位被告因為官司纏身而憂鬱時,都應該比照辦理,理直氣壯地拒絕出庭了。(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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