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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以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為限,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另所得稅法第17條已於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明(96)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1.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2.必須是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可申報;如果申報扶養的是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則不可列報扣除。
3.如投保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或產物保險、汽車責任險等保費支出,都不能列報扣除。
4.納稅義務人出國投保綜合保險,如人身險與行李險等,在購買時得向保險公司要求將保費收據具體載明人身險部分之金額,以便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購買各項保險時應多加注意,以符合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應妥善保存子女繳交學費收據,以備報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一個申報戶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及已經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學金的不可申報扣除。
該局說明,「教育學費」係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故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均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惟領有獎學金的話,應該先把支付的學費減掉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扣除。
該局指出,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子女繳交之學費收據,以備報稅之用。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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