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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無論現金股利或盈餘轉增資分配之股票股利,均應按股利憑單所載之股利總額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營利所得之規定,公司股東所獲分配股利總額,應按公司開立之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而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時,除符合緩課所得稅規定之股票股利外,均應由所得人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計入增資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2年間獲配某上櫃公司股票股利,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450萬元,甲君於申報所得稅時僅按該上櫃公司配股當日櫃檯買賣中心收盤價每股5.25元核計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調整增列甲君營利所得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公司分配股利並非股票買賣,自與公開市場買賣之每日收盤價格無關,且每股實際交易價格與面值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損失,依現行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如有短、漏報者,將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沈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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