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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及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度。
該局說明,自95年起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為目的之立法。個人的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600萬元以後,按20%計算之金額。所謂「基本所得額」乃指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項目金額後之合計數: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2.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
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4.員工分紅配股,其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高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5.自民國98年或99年以後同一申報戶全年達100萬元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香港或澳門地區來源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具有下列情形之個人,可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1.所得稅申報為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上述5項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的個人。
2.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上述5項規定金額之合計數(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該局呼籲,民國96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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