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協議兩願離婚者,應於離婚年度內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始可選擇分開申報,否則仍應辦理合併申報;如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又未合併申報,將因違反夫妻應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按財政部函釋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
該局指出,夫妻如係協議兩願離婚而未於離婚年度內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者,因其離婚尚未生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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