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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第一條:不分病患的疾病、性別、種族、地理位置、社經地位及年齡,每位住院病患皆能平等的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第二條:本院醫事人員均有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以致無法辨識身分者,病患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第三條:秉持「病患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病患住院期間,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向病患或病患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主要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預後情形替代性治療及治療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四條:若病患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病患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
第五條:若病患需要接受手術治療,本院依規定,會先請病患或病患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只有在取得病患或病患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才會為病患手術及麻醉。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手術。
第六條:本院於病患就醫過程中所說明之病情、健康等一切秘密,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如果病患不願意讓訪客查知病患住院的訊息,請告知本院。
第七條:本院應病患的親屬、陪病家屬之要求,得適時向其解說病患的病情,若病患不願特定家屬知悉病患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病患的主治醫師,以利本院處理。
第八條: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有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利。若病患已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並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病患可向護理站索取並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以保障病患的權利。為維護病患的醫療自主權,病患可以向護理站索取「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預先指定代理人,填寫此份委任書之目的在病患無法表達意願時,可以由該代理人代替病患參與相關之醫療決定。
第九條:若病患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可向本院申訴(申訴專線7238595分機號碼3925,申訴信箱d3925c@cch.org.tw,或至服務台索取「病患意見反應單」,填寫後交給櫃台工作人員)。
第十條:本院為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懇請病患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但病患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病患的拒絕,並不會影響到本院醫事人員對病患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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