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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麗/北縣板橋(病患)


今年六月筆者健康檢查,發現胰臟癌指數異常。趕快到附近醫院掛腸胃科,醫師看了報告只先收件,還要另外排時間做超音波。但我急著想早點檢查,因此又到一家私人診所檢查。醫師一看報告,馬上做超音波,結果沒問題,但指數偏高,他認為最好再到醫院進一步檢查,又幫我轉診至原來那家醫院。

照說筆者已經做過超音波檢查,醫院應該據此決定需不需要進一步照電腦斷層,需要就做,不需要就不做。沒想到他們還要再做一次超音波,我說已經做過了沒問題,他們的說法是,別人做的他們不相信,而且一定要在他們這裡做,否則健保不會給付。我說那轉診有何意義?醫師居然回答我:本來就是,你本來就該直接來我們這裡。


我覺得很納悶,轉診制度是做什麼用的?小診所做的超音波他們不相信,這種浪費是醫院非賺這筆錢不可呢?還是健保局的規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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