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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炎堯


報載立法院將審議賴清德委員所提出的「醫療傷害處理法」,賴委員樂觀的以為這個法案讓「醫療受害者」,依據傷害輕重,獲得新台幣三十萬至二百萬元的金錢賠償以後,就不會追究醫師的責任,減少醫療糾紛訴訟,所以有「醫病雙贏」的期待。可是陽明大學的楊秀儀副教授則在報端重批這個法案「荒謬不公」。

因為近十年來台灣的醫療糾紛訴訟大幅增加,賴委員希望「醫療傷害處理法」能減少醫療糾紛訴訟。早在一九八九年,美國維吉尼亞州政府也因為同樣的動機,試辦對新生兒出生時嚴重腦神經傷害給予無過失賠償;當時佛羅里達州政府也考慮跟進,並且擴大範圍包括藥物不良反應的受害人,可是試辦沒有成功。同一時期紐約州政府也聘請哈佛大學的專家,研究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日益增多的困擾,曾經考慮過無過失賠償的辦法,但都因為窒礙難行而作罷。

我國民國八十九年立法實施的「藥害救濟法」,就是期待對用藥受害的病人,給予金錢補償,能減少醫療糾紛訴訟,結果呢?「藥害救濟法」實施六年後,賴委員應已親眼看到醫療糾紛訴訟有增無減,如何能期待「醫療傷害處理法」能減少醫療糾紛訴訟?

「醫療傷害」比起「用藥傷害」問題更多且更為複雜,不是健保局和各地衛生局依據「醫療傷害處理法」就能排解爭議,疏導訟源。尤其是傷害致人於死是公訴罪,「醫療傷害處理法」無能為力。

醫療是複雜、具潛伏傷害性的行為,因此「醫療傷害」的定義和認定,極為困難。施行手術,就是一種傷害,且常有後遺症和併發症;治療關節炎服用抗炎症藥引起胃腸道出血、病人自然病死等,家屬都可以輕易找到藉口,主張是醫療傷害,要求補償。提議的救濟金額,僅新台幣三十萬至二百萬元而已,不可能滿足存心控告者的期待,反而鼓勵一般病人和家屬提出醫療爭議,期待「額外的收入」,醫療糾紛只會增加,不可能減少。

可以預期的,醫療院所為避免爭議,只好執行萬無一失的「防衛性醫療」,最後將讓民眾受害,所以「醫療傷害處理法」是「醫病雙輸」的法案。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公布實施的消費者保護法,史無前例的要求醫療行為也要背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引起醫界的極大反彈與不滿;實施後,也沒有達到提升醫療品質和保護病人的目的。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新版醫療法,醫界好不容易才爭取到排除無過失賠償責任的第八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如今醫界出身的賴委員,又要引進無過失賠償責任,讓人無法理解其思考邏輯,請立委諸公慎重考慮其意義。(作者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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