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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5

【楊穆郁/台北報導】 

隨著天氣慢慢轉涼,年底的結婚旺季又將到來,國稅局最近就頻頻接獲有關嫁妝等饋贈子女婚嫁財務,是否必須申報、繳納贈與稅的詢問。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只要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即不計入贈與總額;若配合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每人每年一一一萬元,在結婚時父母贈與子女的財產,每人免稅額為二一一萬元,父、母合計可達四二二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即不計入贈與總額。

中區國稅局指出,一般民眾對法條中所稱「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究竟是指父母合計贈與一百萬元抑或分別可贈與一百萬元,有所疑義。

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係指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一百萬元以下之財物。另「婚嫁時」之期間,則係以結婚前後六個月內之贈與,即可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果有較寬裕資金,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一百萬元,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時加上贈與稅每年免稅額一一一萬元(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贈與稅免稅額即已調高為一百一十一萬元),則該名子女當年度可受贈金額可達四二二萬元,這筆為數不小金額,即可成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且父、母也不用繳交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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