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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6.11.10 03:13 am



想省錢?保險已不再是節稅的萬靈丹。國稅局正以打游擊的方式,抽查高所得者是否藉投保規避遺產稅。
(本報系資料照片)
什麼樣的情況會讓國稅局特別注意是否透過保險規避稅負?國稅局提出幾點:第一、被繼承人帶病投保、死亡前資金鉅額減少;第二、受益人及被保險人間關係不尋常;第三、被保險人明顯不需保險利益照顧時。這些情況下國稅局會進一步調查納稅人保險動機,追加遺產稅金。

許多納稅人以為保險具有節稅利益,運用保險進行租稅規劃,但若不熟悉規定,很可能被國稅局追查資金流向,並核課鉅額遺產稅。國稅局說,納稅人的投保動機及被保險人是否需要受到照顧等,都可能列入考量因素。

國稅局舉例,例如繼承人是大企業家,年收入上千萬元,年邁老父去投保時,卻在死亡前指定受益人是這名企業家兒子,從此推斷老父死亡前投保極可能是為了節稅考量,便會遭國稅局課稅。

另一種情況是,民眾不明規定,自行將保險金排除在遺產範圍外,結果一樣被國稅局查出來,課遺產稅。

最近國稅局有一件遺產稅申請復查案,納稅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儲金養老保險,保險單價值屬於死亡給付的人壽險,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列入遺產範圍,卻被國稅局課稅,因此申經復查。

國稅局指出,這張保單的要保人是被繼承人,但被保險人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孫子並未過世,所以自然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即保險金額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便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因此,國稅局認為該納稅人的主張不合法,駁回復查。

國稅局說,只有當被保人就是要保人,且又另指定其他受益人,這個人壽保險的金額才不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要保人,則當要保人死亡時,如果保險契約尚未到期,累積的利得便歸要保人所有,屬要保人死亡時擁有的財產價值權利,便應列入遺產課稅。前述民眾申請復查遺產稅案,即為此例。

【2006/11/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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