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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台北報導】 2006.11.30 03:57 am


不少壽險消費者在投保數年後會覺得以前買的壽險保單「過時」,無法符合現在的保障需求。這個時候先別急著解約,看看有無其他更適合自己的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轉換」,將會較符合經濟算盤。

壽險專家分析,保戶如果將原先保單先行解約,再另買一張符合需求的新保單,至少會有兩大不利影響:

一、保單解約時,保險公司會從保單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收取一筆解約費用,剩下的才是保戶可拿回的解約金,因此保戶中途解約通常都很不划算。

二、新買的保單會以保戶購買當時年齡作為「投保年齡」,並依此計算保險費收取標準。以壽險來說,相同保額下,投保年齡愈大,保費就愈高。保戶若在解約後要重新投保,保費勢必因年紀增長而變貴。

所以這時陳先生最好善加利用保險公司提供的「契約轉換」權益,將保障內容重新作一調整。因「契約轉換」主要是提供保戶因面臨以前買的保單無法滿足現今需求時,不需以「解約」方式,即可以最省錢的管道,重新規劃自身的保險需求。

業者指出,保戶申請「契約轉換」,必須在符合保險公司規定情況下,申請將原有保單轉換成目前仍在販售的險種;轉換後保單的「投保年齡」及「保險始期」,與轉換前的保單皆相同。不過,轉換前與轉換後的保單險種不同,保障內容自然也會有異,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補費或給予退費,這要看轉換前後的險種而定。

目前各壽險公司對於「契約轉換」皆有規定及限制條件,並非所有保險商品都可任意轉換為另一種商品;且業者為了避免逆選擇以及考量費用問題,可能會就保額、險種及轉換期間等加以限制。

至於保戶辦理契約轉換時最關心的「補、退費的計算標準」,一般來說,是以原保單及新保單二者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的差額為計算原則。如果新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較原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來得高的話,保戶就必須補繳一筆費用;反之,則保險公司必須將差額退還給保戶。

【2006/11/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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