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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6.11.21 01:58 am


很多人也許有這樣的經驗,保險業務員在招攬業務時,既勤快又殷勤,把保單說的包山包海,一旦發生事故,卻這個也不賠、那個也不賠。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指出,保單是契約的一種,會詳細記載承保範圍,保戶不應輕信業務員招攬的說詞或廣告上的文字。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紛爭時舉證困難,保戶可針對疑點要求招攬人員留下書面說明,以防日後因舉證問題而致喪失自身權益。

很多民眾購買保單都聽信業務員一面之詞,買了之後就束之高閣,等到事故發生後才想到這張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拒賠,當然糾紛不斷。

專門處理保險申訴案件的保發中心提出幾項預防未來理賠糾紛的方法。首先,確定保單條款內容,遇有不明白的地方,向業務員或保險公司確認清楚。

其次,保單是契約的一種,承保範圍會清楚的記載在保單上,不應輕信業務員招攬時的說辭或廣告上文字。如在要保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應詳加確認。

第三,壽險有所謂「猶豫期」,保戶在收到保險單及條款後可擁有十天審閱期,在此期間保戶應詳加審閱實際投保內容與本身需求的保障內容是否相符,如發現有所出入且保戶不想保留此一保單,應即向保險公司申請契約撤銷,由保險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

如果保戶未於猶豫期內詳加確認投保內容,卻在日後發生事故時、或偶然機會下爭執投保內容與實際需求不符,往往會遭保險公司以此猶豫期的約定作為抗辯主張。

【2006/11/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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