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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 台北訊

龍潭鄉蔡小姐來電詢問:應納遺產稅額無法一次繳清時,可申請分12期繳納,請問要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辦理分期繳納呢?
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答覆: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以現金一次繳納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辦理分期繳納,最多可分12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惟必須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利息計算為每期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於繳納時由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一併計收。對於分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三日內,該所將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其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不能再享受分期繳納優惠,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006/09/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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