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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

勞委會委員會議昨(21)日通過勞動三法修正草案,明確禁止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教師、政府機關等員工罷工;電信、大眾運輸、醫院、金融服務業等員工可罷工,但需有30天冷卻期,由官方介入調解;實際罷工前三天,還須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三法,指的是規範勞工權益及勞資爭議解決之道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和「團體協約法」。

勞委會指出,由於部分國、公營事業與民生息息相關,為避免影響公共安全,包括國防部、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教師、各級政府公務員,都列為禁止罷工的對象。

此外,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等行業員工,雖然可罷工,但罷工前需有30天「冷卻期」。勞委會舉例,如工會通過將在10月1日罷工,但實際罷工日期必須往後延30天,從10月31日開始,這30天緩衝期,行政機關需介入勞資雙方進行調解。

有鑑於金融業罷工可能造成存款人不便,影響層面廣泛,勞委會應金管會要求,特別把金融服務業納入「冷卻期」規範的行業。

除了以行業別區分可否罷工外,草案也特別以勞資爭議的標的規範勞方是否可合法罷工。如果屬於超時工作、雇主沒有如期發放薪資等爭議,由於雇主已明顯違反現行勞基法,勞工可以靠調解、訴訟程序解決爭議,行政機關也可以對違法的雇主開罰,所以工會不能以這類權利事項做為罷工理由。

【2006/09/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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