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其收據始可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自綜合所得中扣除,如果因病情需要,使用醫院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需憑下列證明,始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一)醫院、診(療)所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統一發票或收據。若未符合上揭三項規定者,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自綜合所得中扣除。
【2006/06/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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