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

八德市劉先生問:個人取自藥房購買藥品收據可否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自綜合所得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其收據始可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自綜合所得中扣除,如果因病情需要,使用醫院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需憑下列證明,始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一)醫院、診(療)所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統一發票或收據。若未符合上揭三項規定者,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自綜合所得中扣除。

【2006/06/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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