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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保單變更 要記得批改

陳嘉文



孫太太十年前買了一間一樓的房子自用,由於當初有貸款,所以因應銀行要求一次投保20年的住宅火災保險。孫太太在五年前將房子改為經營小吃店使用,由於怕麻煩而且擔心需要加費,因此並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沒想到最近不慎因瓦斯爐著火引起火災,在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到現場理算損失時,發覺投保標的是屬於商業用途,原應投保「商業」而非「住宅」火災保險,因此理賠時產生了一些糾紛。
為確保保單權益,因此隨著財產異動相關「重要變更」也需通知保險公司,以免遭到保險公司終止契約、折減理賠金額、或甚至無法理賠的情況,一般常見的變更有以下三種,建議的處理方式如以下說明。

第一種最常見的變更是「財產過戶」,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變更」,例如汽車賣給他人、房子過戶給子女、或是機車失竊等狀況。

由於財產的所有權人、也就是保單的被保險人屬於保單最重要的記載事項,當發生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本身受有損失時才可申請理賠:舉例而言,若是房屋異主後失火而未辦理保單變更,由於保單的被保險人不是現有屋主,因此不具備保單理賠申請的權利,而原來的屋主因房子賣出本身也沒有遭受損失,則會造成雙方皆無法申請理賠的窘境。

若是汽車過戶,由於牽涉到新舊車主年齡、性別、肇事紀錄不同,對保險公司而言不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是「任意汽車保險」費率係數均不同,可能需要加收或少收保險費,因此可由舊車主辦理退保同時由新車主自行投保。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人在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變更後漏了任意汽車保險變更;若以一年保險費2萬元的任意車險為例,若是投保後半年退保,扣除保險公司已支付的業管與推廣費用後依短期費率計算,原車主還可拿回約三成、也就是說約6,000元的保費。

第二種常見的變更是「風險性質異動」,也就是說「危險變更」,例如投保意外險後改任危險性質差異很大的工作,或是房子原做住家使用投保、之後卻改做商業用途,如開店、家庭工廠等,由於影響保險公司風險評估與費率甚鉅,均需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或加減收保費,較特殊者甚至可能超過保險公司核保規定,保險公司可能會退還剩餘期間的保費而不再承保。

第三種常見的變更是「財產價值異動」,也就是說「保額變更」,例如家裏重新裝潢或購置家具後價值增加、或是汽車合法改裝後價值增加、或是工廠因存貨增加、擴建廠房等因素導致保險價值上升,亦需針對新的保額辦理批改,並由保險公司計算應加收(或減收)保險費。若未辦理批改,理賠時可能會有折減的狀況,而無法獲得足額的保障。

(作者是泰安產險副總經理)

【2006/04/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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