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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6.10.06 03:11 am


稅捐處將在10月到11月底的兩個月時間,清查過去五年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的退稅案件。已經領取退稅的民眾,若重購的土地五年內沒有做自用住宅使用,小心稅捐機關會向你追討退稅。
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將在11月底前,對申請重購退稅的土地全面展開清查。民眾如在過去五年內,曾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退還原出售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者,應注意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形,否則,稅捐稽徵處將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要在兩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的重購行為。不管先買或先賣,買進的不動產價格一定要高於賣出不動產才可以退稅,重購退稅的次數則完全沒有限制。

還要注意的是,民眾申請退還土增稅,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買賣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否則就無法退稅。舉例來說,夫出售名下持有的不動產後,再買進新的不動產,此時,若新購入的不動產改以妻的名義持有時,稅法原先提供的重購退還土增稅的優惠,將因新舊不動產持有人名義不同,無法退稅。

財政部提醒曾經在過去五年內,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必須要小心,除了申請退稅時要掌握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的基本退稅要件之外,退完稅後也要確實符合土地應做自用住宅使用的規範。財政部表示,為落實政府退稅的美意,稅捐機關針對這類土增稅退稅案件,均已列管追蹤並定期清查。若經稅捐機關清查未做自用住宅使用者,已經退還的土增稅一律都要追繳。

所謂未做自用住宅土地使用,包括營業或出租在內。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退稅規定,以免被補追討退稅,損及自己的節稅利益。

【2006/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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