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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保險受益人一定要是配偶等特殊關係人嗎?國泰人壽主管表示,受益人是經要保人填寫或指定,故其與被保險人關係並無明確規範,非配偶還是可以當受益人。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朋友並不能互為保單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國泰人壽表示,男女朋友因不具「保險利益」,故不能互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必須是夫妻、父子等等關係者方得互保。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因各種利害關係而具有之經濟利益。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台北市議員羅宗勝疑捲入女友黃秀娟5,000萬元保險金疑雲,因黃的旅平險受益人為「配偶」羅宗勝,被友人質疑羅宗勝為領保險金才準備與黃冥婚。

據了解,黃秀娟的5,000萬元保險金,除向南山人壽投保的壽險已獲理賠,受益人為其父母外,其餘向新光、國華等投保的旅平險並不能獲得理賠。原因就出在,黃女是死於「藥物中毒」,並不符合意外的要件。

針對一般藥物中毒死亡的保戶,瑞泰人壽理賠部門協理楊和珍表示,保險公司在審查理賠與否的第一步是先了解為何藥物中毒,是服藥過量或是他殺等、服什麼藥;若服藥過量便進一步調病歷,了解是否有憂鬱症、自殺記錄等,或其死亡地點是家中或醫院,以探討是否為意外,再判定是否理賠。一般說來,壽險保戶若投保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理賠,若是意外險,則不管是否投保期間超過兩年,都不賠。

壽險業者表示,藥物中毒一般不屬於意外事故,經查證屬實後,意外險通常無法獲得理賠。

【2006/06/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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