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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0  工商時報

工商社論


銀行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授信,發生可觀的逾放及轉銷呆帳損失,並產生所謂「卡奴」問題,近期備受各方關切。在行政院金管會強力介入、指導下,業者透過銀行公會等組織,擬定卡債協商方案。據統計,迄今年六月底止,有十九萬餘卡債族申請一致性協商,有十六萬餘戶協商成功,繳款率達八成五。行政機關因此認為卡債處理措施大體上是成功的,今年底之前卡債風暴即可大致消除。但外界人士未表樂觀,有多家銀行希望卡債協商方案早點「功成身退」。另金管會稍早發布「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要求發卡機構必須建立信用評分制度,依持卡人信用採不同、彈性費率,並自七月一日起實施。但民眾反映,自身信用狀況不錯,但雙卡利率仍在一五%以上,甚至接近二○%高水準,顯示銀行「說一套、做一套」,而主管機關卻作壁上觀,民眾大表不滿。

首先,我們認為部分銀行在過去幾年大力衝刺雙卡及無擔保消金業務,顯示其經營理念不正確,信用風險管理也大有問題,銀行本身難辭其咎。銀行辦理消金及雙卡業務,面臨極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即借款者對本身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可充分掌握,但銀行則所知有限。在資訊不對稱且無擔保品情況下,借貸合約簽定前,會發生「逆選擇」問題,即「來者不善,善者不來」,上門申貸的絕大部分都是高風險客戶。在借貸合約簽定後,則有「道德風險問題」,錢借到手後不依原先承諾還本付息。在此種資訊不利情況下,銀行可以選擇不承作雙卡貸款業務,例如大部分官股銀行即屬此類。如果要承作,也須謹記「信用分配」原則,也就是銀行不作仔細徵信,即以信用放款貸放給個人小額資金,如十萬元。銀行打的算盤是,個人不會為此區區十萬元而違約,因違約成金融機構拒往戶,不能享有各種金融服務,損失很大。而且每筆貸放金額小,筆數多,風險分散。就算貸放十戶有一戶違約,只要雙卡貸放利率夠高(如二○%),銀行扣除資金成本、呆帳損失、人事成本與電腦系統折舊,仍有賺頭。

在三、四年前,萬泰銀、中信銀、台新銀開始發展雙卡業務之初,銀行之間競爭尚不激烈,授信態度仍審慎,每筆貸放金額不大,違約情況尚低,符合我們前文所說的「信用分配」原則。當時銀行從事雙卡業務,大部分仍有利可圖。但其它銀行見錢眼開,也一窩蜂投入雙卡高風險業務,置「信用分配」原則於腦後,不但加大每筆貸放金額,也坐視卡債族重覆申貸,每戶累積貸放餘額直線上升。尤其代辦公司興起後,卡債族輕易可向十家或以上行庫申貸,一次可獲貸百萬以上貸款。果爾「道德危機」大幅升高。卡債族可能不會為十萬元違約,但一百五十萬即有足夠違約誘因。資料顯示,每戶信用貸款餘額越高,違約機率越大。在一、二年前,卡債族還可「挖東牆、補西牆」,但卡債餘額本息累加如滾雪球擴大,最終只有違約一途。尤其在民代聲援下,道德風險擴散,違約戶數及金額暴增。銀行、卡債族、主管機關,三方皆成輸家。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銀行辦理雙卡業務,應回歸貨幣銀行學教科書上所提,最基本的「信用分配」原則,大力削減每筆、每戶授信金額,並遏止重覆申貸現象。透過歸戶限制每戶上限。至於卡債一致性協商方案,對卡債族減息、延期償債,形同對卡奴「紓困」。我們認為這類紓困措施未來應儘量避免,在年底前務必退場。不可一延再延。

至於主管機關要求金融機構,雙卡貸放依信用評等採差別利率,其實是不切實際想法。因為依「信用分配」原則,每戶信貸金額宜從低。貸款金額不大,銀行即不太可能投入人力、物力,進行詳實信用評等。實際上,因個人所得、財務資訊並不透明,資料也很容易造假,銀行對個人進行確實可靠的信評,困難度很高,也不划算。基本上我們認為信用市場是區隔的,要以雙卡借錢,求的是方便,金額不大,時間不長,救急不救窮,因此對利率不太計較。如果計較利率,希望減息,或想貸較大金額,應另循他途,例如房貸、車貸、機關團體信貸或其它小額信貸。另據美、日、歐等國資料,其雙卡貸放平均利率大多在二○%至三○%間。因此我國主管機關要求雙卡實施「差別利率」,並未掌握問題重點,可說是頭痛醫腳,下錯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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