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也明確指出,除了獨資或合夥等自行開業的執行業務者外,非自行執業的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執行業務人士,如一般醫院的住院醫師、受僱於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非合夥律師)等,若選擇勞退新制並自願提繳一定比率的退休金,還是享有上限6%的免稅待遇。
根據勞委會的統計,勞退新制施行近一年,但選擇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有逐漸減少的趨勢,平均每12.5人中,只有一人選擇自願提繳勞退金。據勞委會分析,退出自願提繳勞退金的族群中,以執行業務者最多,主要是因為無法節稅。
財政部指出,執行業務者確實在享有勞退金自願提繳的上限6%所得稅免稅優惠上,因為其若非「受僱」者,所領取的所得即屬執行業務所得,並非薪資所得,與所得稅法與勞退條例相關規定,准許免稅的優惠不符。
所謂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差別,依據財政部的見解,若非受僱、且毋需自負盈虧者,即屬薪資所得範疇;反之,若工作性質需負擔盈虧責任者,受領所得即屬執行業務所得,不是薪資收入。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並非都不能比照一般勞工,享有勞退金自提6%的免稅優惠,但前提必須符合「受僱」要件。譬如,不是在外開業看診的醫生,領取醫院發給的薪水,就是薪資,醫生若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並自願提繳一定比率的退休金,還是可以享有免徵所得稅的好處。
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經將近一年,財政部表示,選擇新制並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每月薪資上限6%、自提金額不超過9,000元者,每年的所得稅結算申報,這筆自行提撥入勞退個人帳戶的所得,可以免課徵所得稅。
【2006/06/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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